学籍管理规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制度汇编 · 学籍管理规定 · 正文
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1-10-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北京工业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北京工业大学章程》《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须持《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格审查材料,按学校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结束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出国学习和身心健康问题,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出国学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问题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并按下一年级学生管理;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须在退役后两年内的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为通过教育部管理系统信息审核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为通过教育部管理系统信息审核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论何时,只要查出招生录取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取消其学历、学位。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其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和其他相关内容。由于学生个人在报名、录取、入学时填报信息不一致而导致不能通过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高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情况,由学生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管理。高中起点升本科为 5 年;专科起点升本科为 2.5 年;高中起点升专科为 2.5 年。在校学习最长学习年限: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为 4.5 年,高中起点升本科为 7 年。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参军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网络学习、实验、实践、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等各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共同负责,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须提前向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考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任课教师要对学生学习的各门课程建立考勤记录,并妥善保存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记录,以备查验学生出勤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在校期间所有课程的历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按照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式执行。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外,课程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毕业论文(设计)按五级分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给出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不含 60分)为不及格。

百分制 60 分(含 60 分)以上与五级分制及格(含及格)以上均为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总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及考核方式。平时成绩(含考勤、听课、作业、讨论、调研、测试、实验、实习及其他形式的课程学习成果等)的确定方法和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各自所占比例由主讲教师自行决定,一般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为 20%-50%左右。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须在考试前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教学站点教学管理部门申请缓考,经所在教学站点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参加缓考。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应在考前通知班主任和所在教学站点教学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并在考试结束 3 日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照旷考处理。获准缓考者,应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按要求参加补考,成绩正常记录,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于每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班主任提交复议申请,经所在教学站点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教学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成绩复查。超过规定时间的成绩复查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安排上学期课程的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补考只有一次机会,办理缓考的学生没有补考机会,未参加补考视为旷考。考核违纪或作弊不能参加补考。

补考成绩不合格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60 分及 60 分以上成绩按 60 分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需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参加毕业答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不参加毕业答辩的学生最高成绩记为“中等”。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零分。每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只能参加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参加考试和补考。不带证件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和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备注“违纪”或“作弊”。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通过教学与管理平台系统查询成绩。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直接在教学与管理平台系统中录入,书面成绩单保存于教学站点。

第六章 免 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请免修:

(一)入学前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是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原校学习期间经考核取得与本专业相同的同层次、同类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或成绩者,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英语:

1. 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

2. 入学前已取得国家英语水平考试四级以上合格并持有相关证明原件者;

3. 通过本校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4. 英语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相同层次免修;

5.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单科合格证者可申请相同层次免修。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修相同级别、相同科目的课程。

免修课不记原考试分数,该门课成绩登记“免修”,本科生的免修课程成绩在申请学位时,不计入课程总平均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免修的课程门数应不超过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 20%

第二十七条 符合规定免修的学生,须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附上原毕业学校的成绩单、成绩证书或发放部门的合格证书,经班主任初审,报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八条 免修课程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一、二教学周)提出申请办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他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确需转专业,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原则上只能在同层次、同学科门类、同等学习形式范围内申请;

(二)原则上在读专业在籍学生人数不低于 30 人,批准转专业人数不高于所在班级人数的 5%

(三)成人高考入学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

(四)转专业须经转出、转入教学站点同意,报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成功转入新专业学习;

(五)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最后一学年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学的情形。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自行联系接收学校,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办法

(一)办理转专业时间

转专业仅限一年级学生,手续须在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第二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

(二)办理转专业程序

1. 学生本人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填写相关表格;

2. 班主任接到学生转专业申请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教学运行管理部门进行学习课程及考试成绩的认定并盖章,初审签批,并报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部门;

3. 学籍管理部门须在第一个教学周进行汇总并报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4.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学籍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转学学生的学费退费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退费学生必须持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因转换专业延长学习年限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延长期间的学习费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病、因妊娠、休产假、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可以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学生提出申请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但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培养层次允许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在前一学期末或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休学申请表。休学起始时间从学生不能正常上课时的学期首日算起。应征入伍的学生按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学生本人须提出复学申

请,经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并批准后,先办理复学手续再办理注册和上课手续,原则上不能回原有年级,须根据休学时间、学业进度由学籍管理部门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果遇到所学专业未连续招生,由学籍管理部门安排到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复学学生缴纳学费的标准和办法,按所编入相应班级规定执行。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期)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研究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对学生做退学处理,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填写汇总表,报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以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应将学校所发各类证件交回学校。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可根据教学成本酌情退费,标准为: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的,退该学年学费的 90%;两周后办理手续的,退该学年学费的 40%;秋季学期办理手续的,该学年学费不予退费。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内容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符合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对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已离校的结业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参加课程考核的申请,毕业设计(论文)除外。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审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的结业学生不能以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提出换发或补发证书申请的,学校不再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生个人信息、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予以更改。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每年进行两次发放。如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校本部: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花园村校区: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5号

版权所有 北京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