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2009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分三个批次进行,其中第一批录取高起本或高起专艺术类、体育类;第二批录取高起本与专升本;第三批录取高起专。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第一志愿学校不能录取时,将参加有计划剩余的第二志愿学校录取。如第二志愿学校不能录取,对同意调剂考生,在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不予调剂录取。在录取的每个批次后,考试院成招办将在网上公布招生院校生源的余缺信息,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向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予以考虑录取。对于已被调剂录取的考生,不得再次进行调剂录取。
第三十一条 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本市招生规模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同时负责对录取中发生问题的进行处理。考试院成招办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新生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各招生院校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应严格按计划录取新生,未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计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录取时,考试院成招办原则上按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院校提供电子档案,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提供电子档案,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招生类型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第三十五条 在录取工作中,由考试院成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提出预录取名单,考试院成招办审核批准,招生学校按审核批准后打印出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规范录取工作程序,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与录取工作。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向招生学校申请,由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格审核,可免试入学。
二、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格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三、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可申请入学,审核录取,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四、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人事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一)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二)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区、县级以上侨办证明)。
(五)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六)少数民族考生、guofang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七)远郊区县的考生,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燕山的考生(以身份证和户口本为准)。
(八)年龄在25周岁以上人员(1985年3月1日[不含1日]以前出生)。
(九)获得区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北京市、区、县文明办颁发的证书)。
六、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省级民政部门颁发《自谋职业证》),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一张,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考生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录取新生。
第三十九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考试院成招办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据。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按有关规定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考试院成招办备案。